诱导客户多交保险少理赔?太平洋保险车保合同引争议
2017-02-28 11:02:17 来源:消费日报 小 中
2017年1月12日,本网工作人员来到利辛县太平洋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保险公司业务员说:“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就是当时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车辆维修,最高承担的维修费用也是当时购买的保险金额。”
然而,当本网工作人员来到经理办公室了解情况的时候,经理表示:如果按照新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就是实际价值。但是王清晨所驾驶的这辆车是在2016年商业车险新规颁布前十几天上的保险,旧规规定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的购置价缴纳保费,赔付时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
楼上楼下,保险公司的说法竟然相差如此之大。当问及经理此案的具体理赔情况时,又被推至找亳州市太平洋保险公司。
1月12日下午,本网工作人员来到亳州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找到詹杰了解情况。詹杰表示将本网工作人员的问题记录,会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
1月26日,本网工作人员收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书面答复。针对该车实际价值为17.76万元为何投保金额是30万元,保险公司答复称:该车投保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属于2015年12月26日商业车险改革之前。该车通过协商确定投保金额为30万元。
至于17.76万元的实际价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保险公司表示:依据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格的80%。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该车新车登记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出险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使用月数34个月,月折旧率12‰。该车在投保时已约定车辆价值为30万元,故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77600=300000*(1-34*0.012)。
如果对车辆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表示:经过多家询问,维修金额在15万元内可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汪勇并不认同:“当时按照30万元交的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与我们协商,而是系统自动生成。新保险法既然已经实施一年多了,太平洋保险还依然按照所谓老保险法理赔,明显是推脱责任,车损险交了30万元,你却说15万元以内可以维修,所有条款都是你们自己说什么是什么,还有诚信吗?太平洋保险就是这么欺骗消费者的?”
对于此案的进展情况,本网将持续关注。